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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3-10 13:19   访问量:

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宣传部(文体旅游局)、苏州高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推动苏州科学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规范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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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体育产业改革发展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专项用于支持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改革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苏州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共同管理。区财政部门、区体育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体育局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等;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根据有关要求会同市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批复专项资金决算;

(四)会同市体育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体育局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和组织评价。

(五)从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性角度,监督专项资金相关评审和具体分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体育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四)受理相关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信用审查,审定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组织项目验收。

(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六)规范使用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实施情况,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按国库资金支付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区体育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体育产业发展的关联度等;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财政、体育等部门对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配合体育、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落实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制,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监察监督。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分为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担保贷款等支持方式。根据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情况,逐步推进贷款风险补偿、产业基金投资等实施方式。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集聚区、体育产业示范(特色)基地、体育产业园等项目;

(二)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用品制造与销售、体育培训等体育本体产业项目;

(三)体育旅游、体育中介、体育创意、体育康复、体育会展、体育科技、体育建筑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

(四)重大体育赛事、体育品牌建设、职业体育发展项目;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项目;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七)体育行业标准制定以及技术研发、市场推广和体育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八)体育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

(九)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由市体育局另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的基本条件、项目申报程序、项目评审和公示等内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经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申报单位一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四)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

(五)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它资金支持的;

(六)其它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基本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体育局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市体育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并依托“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管理。实现专项资金“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

第二十一条市体育局对申报项目信用、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评审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下达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体育局应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在预算执行中,市体育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绩效运行与既定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预算完成后,由市体育局进行绩效自评价,并报市财政局进行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涉嫌职务违法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实施。2017年3月10日实施的《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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