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做好生态补偿政策调整工作,稳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市重大行政决策流程要求,苏州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苏州市财政局网站对外公开,从2019年4月16日开始至2019年4月30日结束。
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有效的意见反馈。
市财政局同时向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市区财政部门、部分镇村等征求意见。由于在政策调整的前期准备阶段,已专门面向各市区各部门及部分镇村召开了三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多次开展基层调研,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已兼顾了各方共性的意见和要求,故在本次反馈中绝大部分部门及镇村对《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持赞成态度。
但也有个别镇村提出:
1.建议对“撤村建居”的部分社区保留湿地村(水源地村)补偿政策。
经讨论分析,根据《条例》精神,生态补偿对象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空间地理上位于生态功能区域,二是履行日常生态保护责任。从本轮政策调整起,将严格做好补偿对象的审核认定,对于“撤村建居”后已不再承担日常生态保护责任的社区,根据市人大2018年11月执法检查要求、市审计局专项审计意见,不再作为湿地村(水源地)补偿对象。
2.建议继续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等。
经讨论分析,本轮调整坚持依法调整、量力而行原则,在广泛征求和调研的基础上,已重点提高了湿地村、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并扩大了补偿范围,将长江湿地列入市级政策。对于上述个别要求将在下一轮市级生态补偿政策调整中予以考虑或鼓励各市区自行开展探索。
3.建议部分调整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流程。
经讨论分析,将在本年度修订《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时予以反映。
苏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3日